“個稅”節稅方式有哪些及《個稅法》新增規則對它的影響(BVI稅)
一、小我私家所得稅節稅方式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轉換納稅的身份
依據《小我私家所得稅》第1條可知,住宅和居住的時光是劃分家民納稅人與非居民納稅人的尺度。居民納稅人就境內外所得都得納稅,而非居民納稅人僅就境內所得納稅。故納稅人會通過規避成為居民納稅人的方式節稅。部門高收入人群通過放棄中國國籍,移民至低稅率國家或者地域,轉移大量海內資產至外洋來到達節稅的目的,這會導致我國稅源的流失。
(2)在節稅地設置離岸公司
在BVI(英屬維爾京群島)注冊公司可以制止繳納所得稅,在股權或者債權交易時無需付出印花稅。部門自然工錢了節稅會在BVI設立離岸公司,通過持股架構,將股息分紅等所得轉移到離岸公司。若兩國之間沒有CSR的信息交換尺度時,稅收征管難度大,故他們容易規避履行在母國及節稅地的稅收義務。
(3)接納信托的方式
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產業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本身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好處或特定目的,舉行辦理和處分的行為。部門富人會操縱信托把產業的所有權轉給本國的非居民納稅人來減輕本身的納稅承擔;部門富人會設立遺囑信托,通過將產業交給信托機構辦理來節稅;部門富人會分散資產的所有權與收益權,其放棄資產的所有權,但是能夠取得收益權,從而制止納稅。
(4)關聯交易
與企業間的關聯交易類似,個稅也會以通過關聯交落低。例如,小我私家持有公司的股權,但因種種原因未便繼續持有,于是將名下股權轉讓給另一家關聯公司。依《股權轉讓所得小我私家所得稅辦理方法(試行)》第4條,股權轉讓所得應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用度后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自然人與其關聯公司可通過壓低股權轉讓價格,以落低應納稅所得額,實現節稅目的。
二、現行《個稅法》新增法則
新《個稅法》新法則,為小我私家所得稅范疇的稅收征管法則體系搭建起了較為清楚的框架。
在稅收立法方面,《個稅法》整體上擴大稅收居民認定領域??陀^上也起到了反節稅的效果。在稅收征管方面,要求把握涉稅信息的各部分向稅務機關提供涉稅信息。
(1)引入獨立交易原則規制關聯交易?!镀髽I所得稅法》很早就引入該原則。個稅法引入獨立交易原則,對缺乏正當理由而減少本人或其關聯方應納稅額的關聯交易舉行調節。所謂獨立交易原則指小我私家與關聯方交易時,應按其與非關聯方之間所遵循 的公平成交價格、營業通例等交易條件舉行交易。別的,授權稅務機關規制無合理經營需要,卻以受控公司名義持有利潤而不向小我私家分派的行為。
(2)打破信息差池稱。新《個稅法》第15條劃定了公安、中國人民銀行等部分協助稅務機關確認納稅人身份、金融賬戶信息的義務,還要求教育、民政等部分向稅務機關提供納稅人的子女教育、贍養老人等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大大落低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的信息差池稱。
(3)擴大稅收居民領域,提高節稅難度。1993年版《個稅法》到2011年版《個稅法》均以在境內居住是否滿“一年”作為在境內無住宅的小我私家是否具有稅收居民身份的尺度,而新《個稅法》將這一期限驟然縮短至183天,加大了以縮短在境內居住時光來規節稅收居民身份的難度。2011年版《個稅法》中,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答所得、稿酬所得及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別離適用不一樣稅率,加之普遍扣繳義務不明確,以致留下不少節稅空間。新《個稅法》將上述四種所得合并納入綜合所得,統一適用7級超額累進稅率,同時要求扣繳義務人對居民的綜合所得負擔按月或按次預扣預繳稅款的義務,明顯增加了自然人操縱不一樣類型所得之間稅率不一樣節稅的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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