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曼群島還是避稅天堂嗎(開曼群島公司法)
開曼群島的《經濟實質法》自今年初生效,要求在本地注冊建立從事特定勾當的公司、合伙企業等實體應具備富足的商業實質,不然將面臨懲罰和被注銷風險。這對紅籌上市、境外投資并購、海外IP控股平臺、債券刊行SPV等架構提出華麗挑戰,那么《經濟實質法》到底對在開曼設立的公司有什么影響?還有沒有須要到開曼設立公司?開曼群島避稅天堂的職位是否被動搖?
出臺《經濟實質法》是開曼群島的無奈之選2018年12月27日,開曼群島發布了《國際稅務合作(經濟實質)法》(the International Tax Co-operation (Economic Substance) Law, 2018)以及配套的《國際稅務合作(經濟實質)法則》(the International Tax Co-operation(Economic Substance) Regulations, 2018), 2019年2月22日,對前述法令舉行了修訂(the International Tax Co-operation(Economic Substance)(Amendment of Schedule) Regulations, 2019)。同日,開曼群島的稅務信息辦理局公布了《經濟實質法指南》,對于《經濟實質法》的適用規模以及合規提供了細化的信息。
依據官方的說法,《經濟實質法》的立法本意是為了響應世界經合組織(OECD)以及歐盟對于構建國際稅收新秩序的要求。國際稅收新秩序要求加強各國稅收的透明度,而且要求稅收該當與肯定的實質性行為相關聯。有害稅收實踐論壇(FHTP)受世界經合組織的委托,制定了一套如何成立經濟實質行為的尺度。
開曼群島地處加勒比海西印度群島,屬于英國的海外屬地,也是最為聞名的離岸金融中心和避稅地之一。直到上個世紀60年代以前,開曼都是籍籍無名之地。在1966年到1967年,開曼通過了幾個重要的法令,包含《銀行和信托公司辦理法》(Banks and Trust Regulations Law), 《信托法》(Trust Law),并修訂了1960年的開曼《公司法》。在1967年,開曼還通過了《保密關系(愛護)法》(Confidential Relationships (Preservation) Law),嚴控專業機構將持有的客戶信息對外舉行披露。這些法令奠基了開曼群島作為今天的離岸金融和公司注冊中心的基礎。
開曼群島一直以低稅收和輕松的監管環境而著稱,由于開曼沒有直接稅,包含所得稅(公司所得稅和小我私家所得稅),房產稅和遺產稅,在開曼注冊的公司的股東信息不會對外舉行披露。這些緊張危急招引著世界各地的銀行,公司(特殊是上市公司)、基金以及其他機構。截至2016年,開曼群島有凌駕99, 000家的注冊公司,包含300家銀行,750家保險機構以及10, 500家配合基金。長期以來,作為避稅天堂的開曼群島因為其嚴格的信息保密制度,頻頻爆出與利潤轉移、洗錢和逃稅相關的丑聞?!督洕鷮嵸|法》的通過也是開曼群島在各國當局的壓力下不得已的挑選。
《經濟實質法》的兩個核心問題《經濟實質法〉汗2019年1月1日生效。依據該法令,在開曼群島開展“相關業務”的“相關實體”必需要滿腳與其從事的業務相關的“經濟實質測試”。就適用的時光而言,假如一個“相關實體”在2019年1月1日前存續,則最晚在2019年7月1日需要滿腳該法令的劃定;假如一個“相關實體”在2019年1月1日后存續,則在開展“相關業務”時需要遵守該法令的劃定。
“相關實體”包含下面幾類實體:
不屬于“本地公司”的公司,且該公司是(i)依據開曼《公司法》注冊的公司;或者(ii)依據開曼《有限責任公司法》掛號的有限責任公司;依據開曼《有限責任合伙法〉澄記的有限責任合伙公司;在開曼群島之外建立的,但是依據開曼《公司法》掛號了的公司。
但是,投資基金和開曼群島外的稅收居民主體不屬于“相關實體”的規模。
“相關業務”包含下列業務:
銀行業務;
分銷和辦事中心業務;
融資與租賃業務;
基金辦理業務;
總部公司業務;
控股公司業務;
保險業務;
常識產權業務以及船舶業務。
“經濟實質測試”要求一個“相關實體”滿腳下列幾項要求:需要就其“相關業務”開展“開曼群島核心收入來源活云力”(Cayman Islands core income generating activities);
就“相關業務”,在開曼對“相關主體”舉行肯定的指導和辦理;
就從在開曼的“相關業務”中獲得的肯定的收入來源,在開曼發生了肯定的營運用度;
在開曼有一個適當的“存在”(包含維持一個辦公場合、廠房、房產或設備);
在開曼有肯定數量的員工。
在上述的測試中,就什么是“開曼群島核心收入來源勾當”,《經濟實質法指南》中提供了一個表格,對每一項“相關業務”都別離列出了參考要素。好比,對于“總部業務”的勾當要素包含(i)作出相關的辦理決策;(ii)就集團內的主體發生營運用度;以及(iii)在集團內從事和諧事情。依據《經濟實質法指南》,“相關主體”并不需要滿腳所有的勾當要素,而是需要滿腳肯定程度的勾當要素。
“相關實體”該當向開曼稅務信息辦理局(Cayman Islands Tax Information Authority)按要求按期提供通知和陳訴。
從2020年開始,“相關實體”該當每年向開曼稅務信息辦理局提供年度通知、年報的內容包含:其是否從事“相關業務”;假如從事了“相關業務”,是否與其業務相關的全部或部門收入需要在開曼群島之外的地域納稅;假如需要納稅,則提供相關的納稅證實;以及其財務年度的結束日。
就已經開展“相關業務”的“相關主體”,從2019年1月1日開始,該主體的每個財務年度結束后的12個月內,向開曼稅務信息辦理局提供一份按要求格局填寫的年報,以便開曼稅務信息辦理局決定該“相關主體”是否滿腳了“經濟實質測試”。
開曼稅務信息辦理局有權依據法令決定一個“相關主體”是否滿腳了“經濟實質測試”,假如開曼稅務信息辦理局認為一個本該當滿腳“經濟實質測試”的“相關主體”在某個財務年度未能滿腳相關的要求,那么該辦理局則有官僚求該“相關主體”舉行整改,并處以USD10, 000的罰款(假如在下一個年度仍然未能通過測試,則處以USD100, 000的罰款)。
假如一個“相關主體”陸續兩年未能滿腳相關測試,那么開曼稅務信息辦理局會將此主體匯報給注冊處,注冊處將向法院申請要求該主體必需采納肯定的行為來滿腳法令要求,或者將該主體舉行注銷。
對島上公司的影響《經濟實質法》的頒布無疑增加了在開曼設立公司的陳訴成本和維護成本,在開曼設立的公司就其是否滿腳“經濟實質測試”當令開展須要的核查正當其實,以制止后期的罰款和其他懲罰。既然如前文所述《經濟實質法》的出臺是無奈之選,那么該法的影響也必然大打折扣。
對于我們最常見的在開曼的控股公司,《經濟實質法》要求“控股公司業務”滿腳一個簡化的“經濟實質測試”,即:該主體滿腳了開曼《公司法》下的所有存案要求;該主體在開曼有適當的人員和地址來控股和辦理其他主體。
上述條件對于在開曼設立的控股公司都不難到達,因此,《經濟實質法》對于純控股公司的影響并不大。而且,該法明確排除了對“投資基金”的適用?!巴顿Y基金”的界說為其主營業務為以投資權益來籌集資金或投資者,并以向權益持有人從該主體的收購、持有、辦理或處置投資來提供回報為方針的主體,包含該投資基金直接或間接用以投資或營運的主體,但是不包含依據《銀行和信托公司法》(Banks and Trust Companies Law)或《保險法》(Insurance Law)的持牌人,或者依據《建設社會法》(Building Societies Law)或《友好社會法》(Friendly Societies Law)已注冊的主體。
《經濟實質法》的出臺或許只是開始,隨后還會有哪些新政,讓我們拭目以待。文章大數據機器發布,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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